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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后,该股10送10进行分配,经纪人来不及通知芦女士就擅自购进了2万股。没想到,该股却连续十几天大幅下跌。于是芦女士要求证券公司赔偿损失,而证券公司则认为这是经纪人的个人行为,与公司无关。
点评:这个案例实际上提出了两个问题:第一,经纪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?第二,证券公司是否应赔偿?如果要赔偿,该如何赔偿?
从本案情况来看,经纪人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,因为芦女士的股票买卖协议是与证券公司签的,经纪人只是受证券公司的委派为芦女士推荐股票。因此,因经纪人在工作中的失误或错误造成的损失,应当由证券公司承担责任,但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,可向经纪人追偿。
证券公司未经芦女士电话指令就擅自购进股票,显然属于超越代理权的行为,依法应向芦女士赔偿损失,赔偿金额则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。
抵押借贷加大风险,金融红线不可擅越
案例:几年前,突破1200点的上证指数在半个月中“一泻千里”,将股民王先生逼上了绝路。
当时,他向银行贷款40万元,把自己的一套住房和丈母娘家的一套住房抵押给了银行,并透支400万元全仓买入了一只股票。然而买进当天,该股票就跌停。第二天上午,王先生发现证券公司已将他的股票全部强行平仓,加上手续费和佣金等,他不仅赔掉了全部的40万元资金,还欠了证券公司近万元的费用。
半小时后,王先生从该证券公司的办公大楼上跳了下去。
点评:在股票交易中,一般是禁止证券机构和股民之间进行“信用交易”、“融资交易”的,即禁止“透支购股”。但是,由于股票交易实行价格优先、时间优先的原则,交易过程中不可能不产生短暂的和少量的透支问题。对于这种透支,证券经营机构一般是有条件地接受,可以暂时垫支。垫支后,证券经营机构有权要求客户及时补足垫款。若客户不能按规定时间补足垫款,证券公司有权采取强行平仓手段。 然而,股民与证券公司事先约定 上一页 [1] [2] [3] [4] 下一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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